給付薪資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TNEV-113-南勞簡-59-20250206-3

字號

南勞簡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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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9,988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7,125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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