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TNEV-113-南勞簡-59-20250313-4
字號
南勞簡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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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被上 訴 人 吳俊誠 訴訟代理人 吳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6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,125元,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8日送達上訴人,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61至173頁),揆諸前揭法律規定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