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25
案號
TNEV-113-南原小補-6-20241225-1
字號
南原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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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原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湯雯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82,1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,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