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0

案號

TNEV-113-南原小-13-20250310-1

字號

南原小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原小字第13號 原 告 陳品如 被 告 戴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裁定移送 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子寧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