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TNEV-113-南原小-13-20250310-1
字號
南原小
法院
臺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原小字第13號 原 告 陳品如 被 告 戴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裁定移送 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