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TNEV-113-南原小-9-20241107-1
字號
南原小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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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原小字第9號 原 告 廖彩珠 被 告 林俊雄 籍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 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原小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 7日上午 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 元,及自民國起112 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