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TNEV-113-南原簡補-3-20241016-1
字號
南原簡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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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原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王國津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連政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94萬5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