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TNEV-113-南原簡補-4-20241008-1

字號

南原簡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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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原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顏頎財 被 告 林欣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,550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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