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02

案號

TNEV-113-南原簡補-5-20241202-1

字號

南原簡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原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00,05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