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TNEV-113-南司小調-2677-20250328-1

字號

南司小調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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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677號 聲 請 人 黃胤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玥湄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當事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聲請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,並未於聲請書狀載明相對人送 達地址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陳報相對人之送達地址,該通知已於114年2 月17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。是依首開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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