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債條例前置調解

日期

2024-11-19

案號

TNEV-113-南司消債調-685-20241119-1

字號

南司消債調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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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侯凱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債條 例前置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;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、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聲請前置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函請聲 請人於113年9月30日前補正,該通知已於113年9月6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址之派出所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此有繳費明細資料、答詢表等各1件附卷可憑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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