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債條例前置調解
日期
2024-11-06
案號
TNEV-113-南司消債調-736-20241106-1
字號
南司消債調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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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王芝莉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11 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36號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;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、第153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不合程式或不被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復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9月13日向本院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調解,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同年9月19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同年9月26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之處所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