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TNEV-113-南司簡調-1449-20241212-1

字號

南司簡調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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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啟忠、張秋桂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謝啟忠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69, 252元及利息未清償。詎相對人謝啟忠於民國111年7月11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00○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089、1119建號建物(下稱系爭不動產)移轉予相對人張秋桂。相對人謝啟忠明知對聲請人尚有債務存在,仍將系爭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張秋桂,已害及債權人債權之行使,顯有意脫產以規避聲請人將來實施強制執行,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,爰聲請調解等語。 三、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,聲請人係請求 塗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。核其內容屬須由法院判決始得創設、變更、消滅、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,而調解乃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,與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意思表示不同,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,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代之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之聲請核屬不能調解者,爰以裁定駁回之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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