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TNEV-113-南司簡調-1507-20250220-1

字號

南司簡調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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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吳偲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聲請駁回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聲請人聲請調解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經查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889,968元,應徵收聲請費1,000元 ,未據聲請人繳納。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繳,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此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簡答表等各乙件在卷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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