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TNEV-113-南司醫簡調-3-20241107-1
字號
南司醫簡調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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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醫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泓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彰德、黃啟洲即君安診所間聲請調解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,免徵聲請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調解之聲請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調解書聲請調解,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繳納聲請費1,000元,惟聲請人並未繳納上開聲請費,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繳聲請費1,000元,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,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乙紙附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所為之調解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 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