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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TNEV-113-南司醫簡調-6-20250313-1
字號
南司醫簡調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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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醫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周菡芝 相 對 人 陳幸妤即陳幸妤牙醫診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幸妤即陳幸妤牙醫診所間聲請調解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周菡芝與相對人陳幸妤即陳幸妤牙醫診所間聲請調解 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函請相對人提出答辯狀並說明學、經歷,相對人於1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答辯狀並表示無調解之任何意願,應認為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望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