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TNEV-113-南國簡補-10-20241230-1
字號
南國簡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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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何0鈞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0玲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何0源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南大學附設啟聰學校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0萬元,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