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TNEV-113-南國簡-11-20250117-2

字號

南國簡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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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舒華即吳彥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,0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,4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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