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4-10-08
案號
TNEV-113-南國簡-4-20241008-2
字號
南國簡
法院
臺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 原 告 即 上 訴 人 黃桂芬 被 告 即 被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世仁 訴訟代理人 翁順衍 蕭雅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113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第一審判決「原 告之訴駁回」,而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455,999元,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,440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