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TNEV-113-南國簡-4-20241213-3
字號
南國簡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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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黃桂芬 被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世仁 訴訟代理人 翁順衍 蕭雅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,前開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,於簡易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113年10月8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,440元,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(寄存送達),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,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,是依前揭規定,上訴人提起上訴,自非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