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特別代理人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NEV-113-南小聲-4-20241128-1
字號
南小聲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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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代 理 人 謝冠群 林珮華 相 對 人 亞帝飯店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施嘉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施嘉鎮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於本院113年度 南小字第1543號給付水費事件,擔任相對人亞帝飯店有限公司之 特別代理人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,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;又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,於法人之代表人、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、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、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水費之訴,由本院 以113年度南小字第1543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受理,惟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陳冠霖於民國113年2月7日死亡,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可資進行系爭事件之訴訟程序,而施嘉鎮為執業律師,且為相對人公司之最大股東,並於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,應為最適宜之人選。爰聲請選任施嘉鎮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,以利系爭事件訴訟進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陳冠霖於113年2月7日死亡, 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可資進行系爭事件之訴訟程序,施嘉鎮為相對人公司之最大股東,並於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情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、e化商工Web IR系統查詢資料、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裁定附卷可稽,聲請人為遂行對相對人提起之系爭事件訴訟,自有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。本院審酌施嘉鎮為為相對人公司之最大股東,其並於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情,認施嘉鎮為相對人公司特別代理人之適當人選,爰選任施嘉鎮為系爭事件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