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8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366-20241028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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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66號 原 告 林竺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徐暐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9,1 7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