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04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376-20241004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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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代理人 周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 ,43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