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TNEV-113-南小補-387-20241009-1

字號

南小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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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87號 原 告 黎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山、陳品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95,481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 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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