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0-22

案號

TNEV-113-南小補-401-20241022-1

字號

南小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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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十 一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施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,747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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