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10-20241024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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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商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,3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