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TNEV-113-南小補-413-20241104-1

字號

南小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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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宋信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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