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06

案號

TNEV-113-南小補-420-20241106-1

字號

南小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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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楊弘儒 兼 送達代收人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陶鷺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436 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(見調字卷第9 頁),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884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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