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1-06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22-20241106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吳浩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5,139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