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28-20241129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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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秋華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7,190元,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