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15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36-20241115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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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百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,166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