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37-20241202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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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3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送達代收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建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8,99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