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0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39-20241120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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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3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佳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,537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