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49-20241231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高啓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維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本件被告孫維謙 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定之詐欺犯罪(參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),是本件無該條例第54 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