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58-20241213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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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彭秀菊 被 告 陳毅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 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