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59-20241212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5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瑞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 ,9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