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10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60-20241210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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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60號 原 告 蔡汶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876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