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TNEV-113-南小補-461-20241209-1

字號

南小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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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劉嘉雯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被 告 廖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(計算至起 訴前1日)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,701元(計算式:55,473+ 228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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