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4-12-10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71-20241210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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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71號 原 告 蘇文輝 被 告 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位於苗栗縣公館鄉,有本院依職權調閱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(見調字卷第33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