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金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TNEV-113-南小補-472-20241206-1

字號

南小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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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吳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樑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,332元( 計算式:55,000元+起訴前利息15,332元=70,332元)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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