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權利金等
日期
2024-12-10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77-20241210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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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77號 原 告 酉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詩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國棟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2 年10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期間之權利金新臺幣50,000元,惟訴 之聲明第2、3項未敘明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為何,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又原告所提起訴狀未蓋有原告公 司大小章之印文,其程式顯不合法,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陳報敘明各項請求金額,及補正有原告公司及法定 代理人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到院,並提出相關證據(如加盟 契約書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