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權利金等
日期
2024-12-24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77-20241224-2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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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77號 原 告 酉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詩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國棟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2 年10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期間之權利金新臺幣50,000元;訴之 聲明第2、3項請求被告給付提前自行解約之懲罰性違約金300,00 0元及違反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條款之懲罰性違約金150,000元, 上開原告請求金額合計為500,000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5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5,4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