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TNEV-113-南小補-488-20241213-1

字號

南小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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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88號 原 告 王明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傑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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