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19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96-20241219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,487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