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TNEV-113-南小補-499-20241220-1
字號
南小補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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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十 三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育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8,98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