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09

案號

TNEV-113-南小補-503-20250109-1

字號

南小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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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楊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鉉皓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 文。次按本條例用詞,定義如下:一、詐欺犯罪:指下列各目之 罪: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。又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 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,暫免 繳納訴訟費用,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納執行費,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(下稱詐防條例)第2條第1款第1目、第54條第1項 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訴主張其因誤信詐 騙集團,匯款至被告黃鉉皓之臺灣銀行帳戶,致其受有損害,故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萬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又原告依其主張之事實,核屬詐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、第54 條第1項所定詐欺犯罪被害人,依詐防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,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併予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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