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2-30

案號

TNEV-113-南小補-505-20241230-1

字號

南小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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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505號 原 告 鍾宜芬 被 告 郭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慧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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