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30

案號

TNEV-113-南小補-510-20241230-1

字號

南小補

法院

臺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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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51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盧俊良 前原告與被告盧俊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2,6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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