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TNEV-113-南小-1028-20241107-2
字號
南小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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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重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榮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如 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