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TNEV-113-南小-1058-20250116-1
字號
南小
法院
臺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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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0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林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5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 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6日下午2 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,745元,及其中新臺幣44,833元自民國 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75計算之利 息,及其中新臺幣15,154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,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 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