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TNEV-113-南小-1092-20241024-1
字號
南小
法院
臺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0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劉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 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以下同)25,011元,及自民國113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1,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